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98517号“V-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家电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9661号“VV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3698号“V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23607号“V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或将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晶 V-Tech智能保鲜芯”相关媒体报道、“美的 V-Tech微晶一周鲜”系列冰箱销售页面、申请人相关介绍信息、申请人部分门店列表、申请人所获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冷藏展示柜;冷藏柜;冰柜”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冰箱;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Tech”与三件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