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6896号“百里花海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里花海及图 6926896

阅读:188158 2020-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丽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海门源仙境旅行社 申请人因第6926896号“百里花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77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海门源仙境旅行社提交其…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丽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海门源仙境旅行社

  

  申请人因第6926896号“百里花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77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海门源仙境旅行社提交其在2016年01月18日至2019年01月17日期间(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青海门源仙境旅行社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苏丽君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第6926896号第39类“百里花海”商标在“1.旅行陪伴;2.观光旅游;3.旅游预订;4.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相关资格证书;2、政府工作报告及政府官网截图;3、相关旅游杂志页;4、广告合同、发票;5、宣传使用图片等。

  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对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1.旅行陪伴;2.观光旅游;3.旅游预订;4.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30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1.旅行陪伴;2.观光旅游;3.旅游预订;4.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从事旅游业务的资质。证据3、4、5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从事的“观光旅游”服务进行了对外广告宣传,上述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能构显示复审商标。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1.旅行陪伴;2.观光旅游;3.旅游预订;4.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旅行陪伴;2.观光旅游;3.旅游预订;4.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26896号“百里花海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里花海及图 69268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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