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天路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0750号“天路航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2548号“天路”商标、第5618167号“天路”商标、第5904635号“天路”商标、第32543335号“天路”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相关证书、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