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5894号“帝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帝王 7855894

阅读:97635 2020-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桂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冰玉 申请人因第7855894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4879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桂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冰玉

  

  申请人因第7855894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4879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经被授权企业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授权书、被授权企业营业执照;

  2、店铺图片、宣传图片、产品图片、工厂图片;

  3、广告合同、影视制作服务合同;

  4、销售发票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锦葆于2009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电吹风;自动浇水装置;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商品上。2017年5月10日,周锦葆向我局提交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请求将复审商标转让给申请人。2018 年1月6日,经我局核日,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帝王电器(珠海)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帝王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7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销售发票显示,帝王电器(珠海)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帝王吹风机,结合证据2中的吹风机产品图片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吹风机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公开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吹风机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11类“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非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无发票等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自动浇水装置;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自动浇水装置;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吹风”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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