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6444号“绿色盒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80703号“绿色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良好声誉,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判决书;2、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绿色盒区”与引证商标“绿色社区”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绿色”使用在其指定的导游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