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2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意的商标,申请人赋予其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08394号商标、第5076450号商标、第11903542号商标、第4221494号商标、第4321580号商标、第15148957号商标、第26790692号商标、第17397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6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已一年,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六、八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