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新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20356411号“SITI SELECT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ELECTED”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21403号“selec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63308号“SELEC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两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其品牌简介;
3、“SELECTED”和“思莱德”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
4、店铺列表及专卖店照片、进驻商场的联营合同;
5、时尚杂志刊登的宣传手册剪页、宣传费用统计表、广告合同及发票;
6、媒体报道;
7、获奖信息;
8、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2017年5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8年11月6日,争议商标经(2018)商标异字第54447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于2018年12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鞋等商品上。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12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大写英文“SITI SELECTED”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SELECTED”,且“SITI”并无固定含义,争议商标整体上亦未形成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鞋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于市场中共存,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