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伊藤洋华堂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树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1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044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19]第Y02704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肥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重要商标,在中国市场使用多年,应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将继续补充提交使用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且申请人复审理由所提及的内容与复审商标无关。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但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案外人戴冕的撤回撤三的申请书,并声称正在与本案被申请人康树宝协商撤回撤三申请,恳请我局等待撤回申请并对撤三案件予以结案。
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寄发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自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质证材料一次性提交我局。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第3类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截止本案审理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期限已过,申请人也并未向我局提交有关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类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