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世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5544号“零一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66541号“零壹”商标、第38718832号“智慧壹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