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黔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26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5859号“五粮源及图”商标、第7565868号“五粮源及图”商标、第8262859号“有源轩 源及图”商标、第40612728号图形商标、第39467362号“彩源归 源CAIYUANG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