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6369号“善尚SHAN 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7560号“尚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02期),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21644号“尚善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故两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1979号“璎軒YING XUAN及图”商标、第26429695号“支点御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86326号“尚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