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8631号“SSE Sci-Tech innovAtion 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3494号“SSEIN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所有人是本案申请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已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注册同意函、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