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1866号“SSE Star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832号“S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30342号“SSEIN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27079号“上證云行情SEE INFONET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二和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函》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