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玉歉
申请人因第12184874号“京东商城 JD.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2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2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磨刀、气筒或泵的修理、人工造雪、游泳池维护、排水泵出租部分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磨刀、气筒或泵的修理、人工造雪、游泳池维护、排水泵出租服务上持续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JD.COM”域名登记查询信息;
2、“京东”、“京东网”的百度百科介绍;
3、“京东”商标在地铁、机场等公共场合的广告宣传材料;
4、“京东”商标在期刊杂志以及网络媒体上的相关宣传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7日被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建筑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本案涉及的复审服务为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磨刀、气筒或泵的修理、人工造雪、游泳池维护、排水泵出租八项服务。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未提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磨刀、气筒或泵的修理、人工造雪、游泳池维护、排水泵出租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磨刀、气筒或泵的修理、人工造雪、游泳池维护、排水泵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