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乙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8647号“华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34340号“化艺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