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伯维爱尔兰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9665号“艾诺全MAVY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第38188828号“Maviret”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