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万和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9796号“将军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97769号“将軍世家”商标、第30359469号“将軍世家 經典 GENERAL FAMILI CERAMICS及图”商标、第30364822号“将軍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含义及使用服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