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900号“MIN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8207号“Min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教育信息”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摄影报道;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影发行;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提起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15458号“min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摄影报道;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影发行;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排名;“MINIM”、“Mini Me”翻译页面打印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及信谊基金会相关介绍;引证商标一商标流程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学校(教育);教育;教育信息”服务项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摄影报道;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影发行;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