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未来衣舍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99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9995号“FORTITU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00072号“新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39269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885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293598号“枫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76764号“Fuji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且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商标创意说明、产品照片、公众号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及引证商标三“F及图”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