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U.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462号“smartCB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类医药用药品;人类医药用药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类医药用药品;人类医药用药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