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劲操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7467号“青春美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属于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
申请人:刘劲操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7467号“青春美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属于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