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新世界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3390号“VD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32901号“VD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在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2552号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宠物清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