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9082号“ON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5958号“ONE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程序予以撤销,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