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时尚大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50341号“启星儿童成长天地QIXING CHILDREN'S GROWING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48349号商标、第16617352号商标、第29013730号商标、第9297312号商标、第9297322号商标、第92972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协议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注册决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启星”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启星”、引证商标三“星启”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41类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43类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43类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