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318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7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第601208号、第1216132号“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品牌认可度,已构成使用在“婴幼儿润肤露、婴幼儿浴液”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多次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驰名商标权益。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112078号“强生”商标、第6874823号“JOHNSON'S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相同,损害了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会导致市场混乱,带来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认定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三、四为“婴幼儿润肤露、婴幼儿浴液”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
2、原异议人网站相关资料;
3、原异议人“JOHNSON'S”商标的相关广告宣传及新闻媒体报道材料;
4、原异议人“强生”系列商标注册证;
5、强生(中国)有限公司致各地区销售商/经销商重要零售客户的上市信函;
6、相关销售统计表、增值税发票、销售货物清单;
7、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报告、市场份额报告、信函、市场占有率及排名统计;
8、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强生JOHNSON'S”系列产品全国主要销售城市列表;
9、产品检测报告;
10、强生婴儿抚触项目、强生孕妇学校项目介绍及部分宣传、推广材料;
11、2000年6月版《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3、各地行政机关查获假冒“强生”产品的相关材料;
14、认定“强生”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和判决书;
15、申请人与原异议人的其他案件情况、判决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强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杀昆虫剂、驱昆虫剂、杀害虫制剂、驱虫用香、杀虫剂、防蛀剂、蚊香”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4823号“JOHNSON'S BAB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防蚊液(驱昆虫剂)、消毒纸巾、消毒剂、医用药物、婴儿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208号“强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婴幼儿用润肤膏、婴儿护肤油、婴幼儿浴液、婴幼儿用皂”等。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婴幼儿用润肤膏、婴儿护肤油、婴幼儿浴液、婴幼儿用皂”等商品上的“强生”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其整体外观高度近似,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强生”商标为“婴幼儿洗发香波、婴幼儿浴液、婴幼儿用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261294号“强生”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第1488525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强生”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没有复制、摹仿行为,异议决定对于驰名商标的描述前后矛盾,异议决定认定有误。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等方面差距甚远,不具有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能通过主张驰名商标而垄断全部商品类别。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第1488525号商标信息、在先案件决定、裁定信息。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原异议人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予认可,请求认定“强生”商标为日化用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他的理由与证据与异议申请时一致。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6年9月9日,初步审定在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杀昆虫剂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
2、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先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类人身用香皂、人身用肥皂、婴幼儿用润肤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防蚊液(驱昆虫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3]第00189号无效宣告裁定认定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三于2009年2月1日前在婴幼儿用润肤膏、婴儿护肤油、婴幼儿浴液、婴幼儿用皂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本案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援引的《民法通则》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根据《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的摹仿、抄袭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人身用香皂等商品功能、用途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强生”与引证商标二“JOHNSON'S BABY”已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商评字[2013]第00189号无效宣告裁定认定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三于2009年2月1日前在婴幼儿用润肤膏、婴儿护肤油、婴幼儿浴液、婴幼儿用皂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原异议人商标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异议人持续不断的通过报纸、期刊等多种形式对“强生”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使其知名度得到了延续,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强生”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被异议商标“强生”与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强生”完全相同,在消费对象皆为普通大众消费者,原异议人"强生"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双方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淡化原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宜人呢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原异议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原异议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未涉及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商品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能证明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制售行业里,原异议人的商号已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条款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的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此本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延续性注册不是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