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WD-40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传辉
申请人因第12660230号“YYQ-4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32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撤三阶段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对其证据真实性存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审商标为关键词在360网、百度、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上的检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注册证;
2、2014年、2016年淘宝网交易订单记录截图;
3、京东商城、淘宝等交易平台在线销售截图;
4、商店货架上产品展示、店铺产品实物图;
5、2018、2019年发票、2018年对外加工合同、货运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档案、注册证,此项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至5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其使用主体并非本案被申请人或其被授权许可人,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