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十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9555号“壁纸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6725721号“壁纸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的申请人微博主页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