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特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3444号“IT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9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录像带编辑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4月20日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5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娱乐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20日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教育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