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8545号“元气森林YUANQISEN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20年4月核准申请人名义由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变更申请亦予以核准。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43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