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窑鸡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7848号“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5160号“土窑洞 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现已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尚处于续展程序,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