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灼商标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2833号“正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6516号“正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私人保镖;侦探公司;法律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殡仪”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