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凡影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8749号“玉颜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经过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玉颜散”为中药养颜古方,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份、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