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4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9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