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60018号“玩来玩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玩来玩去 26160018

阅读:122112 2020-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玩来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频率世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7日对第26160018号“玩来玩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高度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2、经查询…

  申请人:河北玩来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频率世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7日对第26160018号“玩来玩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高度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2、经查询,被申请人除注册争议商标之外,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473件商标,并且全部处于售卖状态,其中不乏“兰博基尼”、“七里香”、“平凡世界”等国际知名品牌与影视作品名称。可见,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大量囤积商标,完全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申请人“玩来玩趣”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玩来玩趣”商标高度近似,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上海频率世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演出、娱乐服务、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共计4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舒适达”、“兰博基尼”、“平凡世界”、“阿梵达”、“GOOGLE CHROME”、“豹福特”、“巴顿庄园”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在先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并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理由应属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调整范围,适用该规定以在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但是,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字号或商标在先使用的知名度证据。因此,申请人有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舒适达”、“兰博基尼”、“平凡世界”、“阿梵达”、“GOOGLE CHROME”、“豹福特”、“巴顿庄园”等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160018号“玩来玩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玩来玩去 261600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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