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狮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43941号“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499号“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纸餐巾;纸桌布;纸垫;纸制茶杯垫”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纸板制品;纸板盒;纸张(文具);便笺簿;影集;笔记本”。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99908号“皮皮狮&猫猫容 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