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彰银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11504号“彰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35341号“彰银”商标、第32542453号“彰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晚于申请人获得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日,申请人依法享有“彰银”企业字号。2、引证商标一、二侵害了申请人企业字号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具有恶意注册企图。3、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母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典当、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系恶意注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