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5104号“HON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7410A号“荣腾HONOR及图”商标、第27180577号“HONOR”商标、第7061972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13538205号“LIFE”商标、第16029976号“life新姿派”商标、第16613106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20673474号“life金融街及图”商标、第33677188号“Honor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所含的“HONOR”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3、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八案件信息;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3、相关商标档案信息;4、引证商标四、五、七所有人企业信息;5、申请人发展历程、排名情况;6、“荣耀”、“HONOR”商标宣传使用情况;7、“荣耀”、“HONOR”商标知名度证据;8、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手工具修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手工具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HONOR Life及图”包含了引证商标四“LIFE”,其显著识别文字“HONOR”与引证商标一英文文字“HONOR”、引证商标二“HONOR”、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Honormachinery”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