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2254号“兔八哥BABY LOONEY TU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6493号“YUQIAOPU及图”商标、第1252604号“萝卜兔及图”商标、第20333577号图形商标、第4021221号“超兔王CHAOTUWANG及图”商标、第5180393号“兔八歌”商标、第6664705号“八哥兔BAGET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主体特征、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该三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构图细节、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六由汉字“八哥兔”及拼音“BAGETU”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中汉字“兔八哥”与引证商标六中汉字“八哥兔”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