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尚品本色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5365号“尚品の韵 SUPE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尚品の韵”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8447号“超级贴必定 SUPER”商标、第19037442号“SuperWU”商标、第9263519号“Superb S及图”商标、第6194408号“鑫派地板 SUPER”商标、第18988730号“SuperWU”商标、第16986092号“Super4x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