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985266号“意美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意美家 9985266

阅读:62240 2020-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盈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子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85266号“意美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18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盈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子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85266号“意美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18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意美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开设“ecasa意美家”品牌旗舰店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

  2、申请人对“意美家旗舰店”网页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

  3、申请人对“第21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第24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的《展览会会刊》摘页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

  4、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发票。

  以上证据材料系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补充提交,但是未提交相应的副本。我局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我局提交补充说明材料,称由于上述证据材料中涉及其重要合作商的资料,不提交副本,只提交一份证据材料仅供审查员查阅。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开设“ecasa意美家”品牌旗舰店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

  2、天猫上意美家旗舰店页面截图及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

  3、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发票;

  4、申请人授权武汉市硚口区圣伟建材经营部使用“意美家”商标,销售“意美家”品牌系列产品的《商标授权书》;

  5、店面图片;

  6、申请人“意美家不锈钢厨房龙头”检验报告;

  7、展会照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人申请书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论在证据形式还是证明内容上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盈厨卫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商业询价、人员招收、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开发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

  2、除本案复审商标之外,申请人在第11类上注册有“意美家”、“ecasa意美家”、“ECASA”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因其不提供副本未进行交换质证,我局不予采信,亦不再评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据撤销程序中的证据1、4,我局对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和武汉市硚口区圣伟建材经营部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撤销程序中的证据2为天猫上意美家旗舰店页面截图及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上的资质信息,据旗舰店网页中店家信息及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显示主营范围为家装家饰,卫浴洁具、厨具的销售,网店页面上的商品商标为“ecasa意美家”。撤销程序中的证据3为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浴巾架、水槽、纸巾盒等商品的发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4《商标授权书》内容为申请人授权武汉市硚口区圣伟建材经营部使用“意美家”商标,销售“意美家”品牌系列产品,撤销程序中的证据5为武汉市硚口区圣伟建材经营部店面招牌为“ecasa意美家 厨卫”的店面图片。撤销程序中的证据6为申请人委托送检的“意美家”牌“不锈钢厨房龙头”检验报告。撤销程序中的证据7为“ecasa意美家”牌厨卫商品参加展会证据。上述证据仅为申请人与被许可人佛山市三水依卡莎卫浴有限公司或武汉市硚口区圣伟建材经营部在厨卫商品上的经营销售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意美家”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复审服务、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第11类“冲水槽、清洁室(卫生装置)”等商品上另外注册有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ecasa意美家”、“意美家”。据此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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