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百草堂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14121号“暖宫欢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暖宫欢喜”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