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4018号“1000TRE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9302号“TREE(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TRE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