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3746号“DIRECTDENS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IRECTDENSITY”组成,其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直接的密度”等与之相近的含义,其指定使用在医疗成像软件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