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96390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及图 41196390

阅读:108065 2020-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6390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3231号“中欧出版集团有限公司CEIBS PUBLISHING及图…

  申请人: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6390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3231号“中欧出版集团有限公司CEIBS PUBLISHING及图”商标、第6843230号“中欧商业评论CEIBS BUSINESS REVIEW”商标、第39403383号“中欧商学院”商标、第13460207号“中欧”商标、第6843229号“中欧商业在线CEIBSONLINE.COM”商标、第8575313号“中欧”商标、第39534162号“中欧国际”商标、第7036193号“CEIBS”商标、第10059238号图形商标、第38587954号“中欧”商标、第21719090号“中欧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设立的基金,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已得到学院方面同意,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七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16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中欧”,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模型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报、期刊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模型以外的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海报、期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中欧”,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用家具、枕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家具门、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含显著识别字母“CEIBS”,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九图形在造型、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中欧”,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衣、服装、衣服吊带、裤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与申请人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不符,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20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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