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升达优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26795号“致美优家TO BEAUTIFUL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9637号“致美优帘ZM ZHIMEI YOULIAN”商标、第13046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致美优家”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致美优帘”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均易使人识别为字母“M”,两商标在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窗帘、装饰织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窗帘、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