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闪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89067号“彩云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1046号“彩云慧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