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调整了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申报填制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背景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明确四类措施商品管理要求。
为规范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相关系统进行了调整,并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明确了有关填制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关于专用手(账)册的填报规范
(一)哪些业务需要使用专用手(账)册?
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
(二)专用手(账)册与普通手(账)册的区别?
1.手(账)册表头增设“重点标识”栏目。专用手(账)册的该栏目填报“1”,普通手(账)册为空。该栏目不允许变更。
2.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根据不同来源填写1、2、3、4;普通手(账)册为空。该栏目不允许变更。成品表体该栏目均为空。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说明如下:
|
料件“来源标识” |
简称 |
类型 |
相关说明 |
|
1 |
境外重点料件 |
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包括: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
2 |
境外普通料件 |
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包括: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三是从普通手(账)册转入的保税料件。 |
|
3 |
国内采购料件 |
从境内区(场所)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从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 |
包括:一是境内区(场所)外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入区(场所)的保税货物;二是从普通手(账)册转入经加工的保税成品。 |
|
4 |
专账成品转入料件 |
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 |
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经加工的保税成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