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维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亚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85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134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大连亚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北京维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委托加工合同、发票、出库单;3、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据;4、产品宣传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2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陶瓷、金属喷头、金属建筑物、金属绳、家具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制钥匙圈、金属储藏盒、运载工具用金属徽标、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可知,复审商标已许可星座传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委托加工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3、4的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据、产品宣传册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