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博雷斯特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81855号“BR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9163号“BR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11392号“BRO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购销合同、网站宣传等实际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4月28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且向我局提交的国际注销申请已核准,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部分相比较,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