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618439号“F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N G618439

阅读:125224 2020-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IOMERIEUX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18439号“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微生物技术研发领域的顶尖公司。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4612号“范FAN”…

  申请人:BIOMERIEUX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18439号“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微生物技术研发领域的顶尖公司。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4612号“范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常与申请人的“BACT/ALERT”商标组合使用,其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AN”与引证商标的外文“FAN”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诊断制剂,即通过特殊的和装在长颈瓶中的吸收材料改善血液的培养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618439号“F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N G6184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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